不履行監護職責怎么判?
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是由于不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人員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一般程序審理;需要變更監護關系的,依照特別程序審理;對民事責任的要求和監護關系的變更應當分開。
其他符合條件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經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兄弟姐妹;(三)其他近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批準。監護人的父母有爭議的,由近親屬指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利于指定的裁定,并提起訴訟。第一款、第二款未規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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