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認識一:先提出離婚者在財產上會吃虧
夫妻雙方在案件訴訟中地位平等,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個人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處理。因此,先起訴不等于原告必須在方面作出讓步,二者沒有必然聯系。
錯誤認識二: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
這種認識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關系,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成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第三條途徑。
錯誤認識三:家人不同意,法院就不能判離婚。
離婚訴訟解決的是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而并非與其父母,近親屬之間的其他糾紛。因此,法院對除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外,一般不會主動征求當事人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更不會以當事人是否征求過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雙方父母及近親屬是否同意當事人離婚作為依據而決定最后的結果。
錯誤認識四:只要沒離婚,就有權接妻子回家。
在離婚訴訟中,有的男方當事人認為,只要雙方還沒有離婚,自己作為丈夫就有權接妻子回家。應當說這種試圖重歸于好的想法是積極的,且有時也是有效的,但應切記: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受法律保護。丈夫必須經過妻子的同意才能將妻子接回家,如果強行“拖”妻子回來,則屬違法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相應的制裁。
錯誤認識五:離婚后,如對子女沒有撫養權,就可以和子女脫離關系。
有的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歸對方撫養,自己就與子女脫離關系了。這種想法不僅違背了起碼的道德,同時也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婚姻法》規定: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誰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出現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學等新情況,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傷殘等原因無力繼續撫養,或有虐待子女等行為,法院還可依撫養方當事人、子女等的訴訟申請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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