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商一致支付代通知金嗎?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達成的離職,是出于雙方的意愿,而代通知金相當于公司承擔一種責任做出的賠償,所以雙方都不需要在額外的支付經濟上的支出。但是如果離職是單方面的意愿的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需要注意在經濟補償以及一些離職程序上的事項。
協商解除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單位給的代通知金要單獨扣稅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有前科犯了交通肇事會怎么判
2021-03-08繼承的房屋屬于二套房產嗎
2020-11-30合同履行中的抵銷權屬于抗辯權嗎
2020-12-27單方面離婚律師費是多少
2021-01-31商標侵權訴訟的證據收集方法
2020-11-30抵押物擔保能否直接執行賬戶
2021-03-01交通事故我和保險公司都是被告法院怎么判
2021-01-20如何能打贏借條官司
2020-12-25民事調解后還可以保全嗎
2020-11-29探望權可以拒絕嗎
2021-02-23母親死后兒子能向女兒追討贍養費嗎
2021-03-18集資房和統建房有什么區別
2020-11-10勞動合同的終止在多久辦理社保轉移手續
2020-11-09私人教育機構離職有競業限制嗎
2020-11-27勞動糾紛訴訟權利
2020-12-13怎么解決交通事故兩方受傷賠償的問題呢
2020-12-03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分類有哪些
2021-01-20重大誤解訂立的保險合同是否能變更
2021-02-26人壽保險理賠手續是什么,理賠標準又是怎么樣的
2021-01-17單方交通肇事為什么理賠難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