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勞動合同什么情況要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二、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是多少?
關于“代通知金”的基數,《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明確的規定,該條例第2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由此可見,“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與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不同的,前者的標準是“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其主要特點是沒有上限,后者的標準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并且“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其主要特點是“平均”和“下限上限”。
綜上所述,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向職工支付代通知金是一種補償,勞動合同法中只規定了三種需要支付的情況。職工醫療期、經過培訓不符合崗位要求及簽署合同情況發生變化的,企業可以不用提前一個月通知,而是向職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報酬。這里要注意,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不能并用。
代通知金需要包括社保嗎?
單位給的代通知金要單獨扣稅嗎?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勞動裁決不服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情形
2020-11-29履行勞動法私企能例外嗎
2021-02-03哺乳期女職工可以停保嗎
2021-03-10罪犯逃脫有追訴期限嗎
2021-03-16勞動者申請司法援助的條件
2021-01-05什么是商標變更
2021-02-09交通事故處理有什么規定
2020-11-15交通事故同等責任保險公司怎么賠償
2020-12-26限期拆除時間3天可以嗎
2021-03-18贈與合同能否贈與給未成年人
2020-12-28婚姻自由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2021-02-23反擔保合同的效力與實現條件
2020-12-09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中將涉及哪些主體
2021-03-16什么是繼承法?
2021-01-14房產評估基本的流程
2020-12-22試用期要交保險嗎
2021-02-11轉正后辭退員工是否給賠償
2020-12-16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索賠期限
2021-01-18停車費施救費及車輛損失鑒定費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2020-12-19保險合同標的是什么
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