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女)與劉某(男)于2007年相識并戀愛,2010年元月20日在萍鄉市安源區民政局登記結婚,但至今未舉行婚禮。近日,曾某以雙方性格不合,無共同語言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劉某收到起訴狀后提出反訴,認為曾某未履行夫妻應相互忠貞的義務,要求曾某返還因結婚所接受的財物并賠償其精神損失費8000元。
分歧
離婚訴訟中被告的反訴請求是否成立?
第一種觀點認為,確定離婚糾紛中被告的反訴有利于保護被告,實現當事人的訴權平衡,且離婚糾紛中的反訴符合反訴的提起要件,應予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離婚糾紛屬于訴的合并,是一種復合訴訟,涵蓋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損害賠償等問題,被告的反訴被涵蓋在了整個離婚訴訟中,且離婚訴訟中的反訴不符合反訴的構成要件,應不予支持。
管析
小編同意第二種觀點。
一方面,離婚訴訟屬于訴的合并,是一種復合訴訟,涵蓋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離婚訴訟的提起必然引起與婚姻關系關連的財產關系和撫養關系,所以離婚訴訟實際上解除婚姻關系、財產和子女撫養三訴的合并。曾某提出的返還財物涉及財產分割問題,不是一個獨立的訴求,在庭審的法庭調查或法庭辯論階段都可提出,無需反訴。
另一方面,本案不符合反訴的獨立性特征。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反訴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訴原告所主張的民事權益,并且具有獨立性。本案中,劉某提出的請求,并不能達到抵消、吞并本訴原告主張的目的。劉某作為無過錯方的賠償請求權是基于離婚為前提的,屬于對原告曾某起訴事實的補充或者反駁,而非反訴。在沒有曾某起訴或撤訴的情況下,賠償請求便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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