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律師調查令”?
海曙法院執行局法官介紹說,所謂“律師調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簽發的一種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委托或者授權申請人委托的律師來實施案件的相關調查,可以說它仍是法院的調查行為。
關于律師調查令,其它法院在民事訴訟階段也有過類似的嘗試,但存在一個是否公正的問題,說白了,就是有的當事人請得起律師,有的當事人請不起律師,那么有律師的一方若申請來調查令,勢必會對原本平等的民事主體產生一定影響。但執行階段的律師調查令則沒有這個顧慮,因為申請執行人一方持有生效的法律文書,只涉及到如何根據線索來查詢被執行人相關財產的手段和方式問題。而律師調查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能受到種種限制,通過律師調查令,相當于司法權的延伸,保障了律師調查權。
律師:偶有質疑,但大部分都叫好
座談會上,到會的律師對調查令的格式、條款提出了修正意見。有部分律師也提出了自己的顧慮。
“從法理上說,律師調查令是否站得住腳還是個問題?!币晃宦蓭熖岢鲞@個擔憂,“因為無論是《民訴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都沒有明確賦予法院將司法權委托給律師的權利?!?/p>
另外一位律師提出,如果對方,尤其是一些強勢部門拒不提供配合,那么調查令也僅僅是一紙空文,缺乏實際意義。個別律師也擔憂由此會引發與當事人之間的沖突等。
當然絕大多數律師為這項制度的推行紛紛叫好。有律師發言打消了同行的顧慮:“調查令對我們來說如一把‘尚方寶劍’,用得好,事半功倍;用不好,其實也不是調查令本身的問題,更多的牽涉到現階段我們面臨的司法現狀。以前沒有這樣的調查令時,我們抱怨,現在法院做了這樣的調查令,賦予我們更多的權利,大家其實無需過多考慮細枝末節。和法院做好配合,最大程度地挖掘線索,保護當事人權利,這才是我們律師的落腳點?!?/p>
法院:調查和律師調查相結合,提高執行效率
海曙法院執行局法官對律師提出的關于法理上的質疑也給出了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二條規定,各地法院也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探索嘗試以調查令、委托調查函等方式賦予代理律師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財產調查權。
根據律師的建議對律師調查令的格式作出適當調整后,海曙法院正式開始啟用這項調查令制度。這也意味著在最近幾天,會有律師在海曙法院拿到第一張代表著司法權的調查令,行使他的職責和使命。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父母去世后房產繼承有時間限制嗎
2021-03-24未經授權的有限合伙財產處分效力如何
2021-03-06訴訟離婚中的訴訟費,訴訟離婚需要哪些資料
2021-03-02中止探望權的管轄是怎樣的
2021-03-25車禍死亡賠償有什么標準
2021-02-14公有住房承租人糾紛怎么辦
2020-11-12小孩偷父母錢去超市買東西可以退貨嗎
2021-02-25企業要求合同變更,員工不同意如何處理
2020-11-25免責條款有何用
2021-03-13純勞務分包給個人是否合法
2020-12-05實習期間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2020-11-10人身保險不予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2020-11-26農作物種植保險合同是怎樣的
2021-01-18對保險合同效力有什么規定
2021-01-05保險不能理賠可以起訴保險公司嗎
2020-11-11“有利于被保險人解釋”原則被過度使用是否有利
2021-01-31機動車所有人 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 應當受到
2020-11-21承包地補償糾紛該怎么解決呢
2021-01-29土地入股分紅怎么算
2021-03-06土地入股合同范本怎么寫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