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是大陸的A服裝廠和B服裝公司,買方是美國C公司。2011年10月,A廠、B公司與C公司通過C公司在中國大陸的首席代表D代理人通過郵件形式簽訂了服裝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出貨后××天T/T付款,并在合同中約定了產生糾紛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后賣方按合同約定生產服裝并裝船發貨,貨到目的港后承運人按托運人(賣方)指示由C公司憑“電放”提單提取貨物。至今距賣方發貨時間已近半年,早已超過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而C公司沒有遵守合同“出貨后××天T/T付款”的約定,拒不履行付款義務。
賣方認為A廠和B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C公司拒不償付貨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在通過電話、郵件等溝通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逐按照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正式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申請仲裁。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是后T/T(TelegraphicTransfer,電匯)方式付款,即以外匯現金方式結算,由買方在貨到后一定期限內將款項匯至賣方指定的外匯銀行賬號內,此種付款方式下,賣方對貨物與貨款都失去控制,付款的最終決定權在于買方,容易發生本案中買方拒付或拖欠貨款的情形。因此,初次打交道的客戶一定要用信用證,雖然信用證費用高,但是有銀行信用作擔保能安全收匯。而電匯是商業信用,一般在熟悉的客戶間使用,費用低,方便快捷,采取此種方式的前提是要對對方當事人有足夠的了解和信任。
隨著國際貿易中買方市場的形成,出口商多采用有競爭力的商業信用結算方式,如后T/T、O/A(OpenAccount,賒銷)、D/A(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承兌交單)以爭取更大的市場,因這些付款方式能給進口商提供付款信用上的讓渡。相對而言,這些付款方式的付款約束機制較弱,約束付款人的法律依據是貿易合同,而能否安全收匯完全依賴于進口商的信譽,且收匯速度慢。因此,在不了解進口商的情況下,不應只單純采用上述的付款方式,應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選擇組合的結算形式以規避結算風險。總的來說,在國際貿易中,可通過加強對客戶的資信調查、靈活選擇結算方式、利用國際保理和購買出口信用保險等方式有效控制結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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