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離職代通知金要扣稅么?
代通知金屬于工資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稅稅率納稅。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二、三種情況下可以使用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只有這三種情況下(即: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除此之外,只要不是這三種情形下辭退勞動者(比如:本打卡案例,單位提出的,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不僅是代通知金,就算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也一律要被扣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這種義務從我們步入社會參加工作以后就應該對其有一個具體的了解了。其實公司能夠如約的履行賠償代通知金的這種義務,這對職工來說就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問題的關鍵就是公司通過各種方法逼迫職工離職,還不支付任何賠償。
代通知金需要包括社保嗎?
單位給的代通知金要單獨扣稅嗎?
開除員工是否有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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