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9年5月,妻子蔣某發現丈夫韓某與李某有曖昧關系,出于對今后生活的考慮,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簽訂了一份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夫妻應當相互忠誠,潔身自好,若一方在婚姻期間背叛對方與他人發生婚外情,必須支付30萬元補償金。2013年1月6日,蔣某在家中發現韓某與李某的不軌行為,遂起訴離婚,并要求韓某按照夫妻忠誠協議補償自己30萬元。韓某同意離婚,但認為夫妻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拒絕補償30萬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不同觀點辯駁]就針對本案的具體情況而言,主要存在下列不同觀點:觀點一認為: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只是一種法律價值取向,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沒有法律效力。觀點二認為:蔣某與韓某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相互忠實義務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并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協議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知名婚姻家庭律師分析]1.夫妻忠誠協議屬于道德義務法律化,具有可訴性。相互忠實是夫妻關系存續的基礎,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使這一道德義務上升到了法律義務的層面。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夫妻忠誠協議賦予了夫妻忠實義務以具體的內容,使抽象的忠實責任具有可訴性。本案中,韓某與李某發生婚外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致使蔣某遭受精神損害,韓某的行為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約定,違反了夫妻情感忠誠和行為忠誠的道德義務,也違反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法律義務,應當按照約定補償蔣某30萬元。2.夫妻忠誠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三個構成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只要夫妻忠誠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協議的內容具有可執行性,法律應當承認其效力。本案中,韓某與蔣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夫妻忠誠協議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的,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沒有損害對方的人格權和身份權,沒有限制對方的人身自由,也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3.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以約定的方式處理財產,擁有對財產的處理權?;橐龇ǖ谑艞l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可見,婚姻法對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是給予充分保護的。夫妻忠誠協議具有利益性,該利益既表現為人身利益,也表現為財產利益,財產利益附隨于人身利益。婚姻關系當事人既是夫妻情感的持有者和呵護者,也是婚姻利益的追求者和維護者。本案中,蔣某與韓某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是一份處理夫妻財產的約定書,約定一方違反了忠誠協議與他人發生婚外情,另一方有權要求補償30萬元,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現,符合婚姻法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度和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責任承擔的相關規定,法律對此應當予以保護。4.夫妻忠誠協議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維護婚姻關系和諧穩定。夫妻相互保持忠誠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是婚姻道德最基本的底線。以性愛為基礎的婚姻,具有排他性和專一性,婚姻關系穩定與否很大程度有賴于此。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有利于社會拒斥婚外情,促進夫妻相互忠實,維護家庭社會和諧穩定。本案中蔣某與韓某簽訂夫妻忠誠協議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誠義務的具體化,用書面的形式將法定的權益體現出來,目的是為了確?;橐鲫P系的穩定和約束夫妻之間的相互忠實,促進夫妻雙方人格的發展與尊嚴的維護,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則。
裁判結果
本案中蔣某與韓某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韓某應當按照約定支付蔣某30萬元補償金。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農村危房改造補償國家是怎么規定的
2021-02-12治安處罰追訴的時效是多久
2021-02-02租賃物正常使用損壞承租人要賠償嗎
2021-03-01涉外結婚有必要做雙認證嗎
2021-02-10什么是網簽,網簽有什么好處
2021-01-21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怎么辦
2020-12-22車禍二級傷殘最多賠償多少錢
2020-12-04刑事被告人沒有戶籍怎么辦
2021-02-08婚內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2021-03-05外孫有代位繼承權嗎
2021-02-10無產權證的房屋能否抵押擔保
2021-03-25公房使用權糾紛可以起訴嗎
2021-01-06員工調崗調薪該如何操作
2021-01-19法院受理人身保險糾紛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2020-12-10死亡險被保險人不認可保險金額,合同有效嗎
2020-12-18購買車險中商業車險怎么計算
2020-12-05保險代理合同樣本
2021-03-05土地出讓合同能否保全
2021-01-21土地轉包協議書怎么寫
2021-01-03修建機場拆遷有哪幾種拆遷方式
202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