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本條規定了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違約行為,仍由合同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這是由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決定的。依據合同相財性,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權向對方提出履行的請求,或者向對方承擔義務,其他任何第三人不承擔任何合同義務。
合同義務要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這是由合同目的決定的。一方當事人之所以選擇另一方當事人作為交易伙伴,是因為他信任對方,相信對方的履行能力。這就是合同履行中的親自履行規則。親自履行規則井不排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且未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增加費用,這種履行在法律上應該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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