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原為夫妻關系。雙方于2010年10月18日登記離婚。離婚時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協議,約定被告給付原告600萬元補償款,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支付200萬元,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200萬元,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200萬元。離婚后,被告按照協議支付了第一期補償款,但從第二期開始被告找各種理由拖延支付,至今尚欠補償款291萬元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補。償款291萬元,并按日萬分之八的標準給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其中以91萬元為基數,違約金計算時間為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時止;以200萬元為基數,違約金計算時間為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時止)。我作為原告的代理人參與此案。庭審中,被告找了種種借口予以推脫責任,拒絕支付。
辦案思路及心得
離婚時,依法簽訂的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離婚登記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只要被告不能證明簽訂本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違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情形,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該協議履行各自義務。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二百九十一萬元,并按日萬分之八的標準給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本案被告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三中院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現全部款項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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