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原、被告于1999年相識,于2004年X月X日登記結婚,于2004年生一子某某。2004年8月,被告父親出資為被告購買了位于北京市的一處房產,并且登記在被告名下。現原告起訴離婚,主張該房產為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為雙方共同財產,要求予以分割。我作為被告的代理人參與此案。
辦案思路及心得
我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到銀行調取了當年被告父親出資的銀行記錄,上面明確顯示是由被告父親直接將房價款直接匯至開發商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本案中,被告充分舉證證明婚后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是其父親出資購買,因此,法院會判決該房產為被告個人財產。
裁判結果
法院依法認定房產為被告的個人財產,駁回了原告要求分割房產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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