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期滿后再犯新罪可以緩刑嗎?
緩刑期滿后再犯新罪再獲緩刑是可以的,犯罪人緩刑期限屆滿前,如發現犯罪人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適用數罪并罰。但在數罪并罰后,如果宣告刑仍符合緩刑的條件時,能否再次宣告緩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觀點相互對立的情況經常發生。
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不再適用緩刑的理由是:
(1)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此處的“撤銷緩刑”不僅意味著對犯罪人不再適用緩刑,還意味著要執行原判刑罰。
(2)緩刑適用的實質要件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況和悔罪表現,并且能讓法院確信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悔罪的重要表現就是如實坦白罪行,并不再重新危害社會。被判處徒刑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一旦發現其還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就喪失了繼續適用緩刑的條件,應當撤銷緩刑宣告,收監執行。無論其漏罪或者新罪的性質如何,量刑輕重,決定執行刑罰時,都不應再適用緩刑。
第二種意見認為只要符合緩刑的各個適用條件,無論是發現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是一般情況下的數罪并罰,都可以適用緩刑。
二、不宜再適用緩刑的情況有如此?
(一)對漏罪或者新罪拒不認罪的;
(二)漏罪明顯構成犯罪而故意隱瞞的;
(三)故意又犯同類犯罪或者數罪的;
(四)故意又犯數罪的;
(五)在漏罪或新罪中是團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六)教唆犯;
(七)有其他不宜宣告緩刑的情節的。
緩刑的適用標準是基于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認定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緩刑在哪些情況下才可以適用,如果涉及到緩刑后再次犯罪,并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那么顯然是不可以再次適用于緩刑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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