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械聚眾斗毆沒打起來也要判刑嗎?
持械聚眾斗毆沒打起來一般不會判刑,但公安機關可以進行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二、聚眾斗毆的量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斗毆罪的區別是什么?
1、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為且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即應承擔法律責任。而聚眾斗毆罪則要求以聚眾的形式,至少要求主體在3人以上,在處罰上,聚眾斗毆罪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其犯罪對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而聚眾斗毆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指揮或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行為,并且要求雙方或多方人數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擊人身。在現實生活中多發生在不法團伙之間,兩方各自為了炫耀武力或不甘示弱,糾集多人打群架,往往事先有約定。“因此,一般糾集的人數較多,備有器械,聚眾行為所要侵害的對象要比尋釁滋事罪中的受害人固定,一般是與不法分子有一定過節的相對特定個體或團體。”
3、是否適用轉化犯的法律規定不同。《刑法》沒有規定行為人在實施尋釁滋事罪的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如何適用法律。而針對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刑法》第292條第2款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即是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通常情況下聚眾斗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才要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聚眾斗毆過程中導致有人重傷或死亡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是按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的。
聚眾斗毆罪屬于怎樣的犯罪類型
學生聚眾斗毆可以不公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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