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掛靠現象很普遍,原因各種各樣,要么是個人達不到資質,要么是掛靠能賺更多的錢,像車輛掛靠就是一個例子,但是掛靠車輛出現事故糾紛等等,要求賠償,進行訴訟等,就會出現掛靠車輛與被掛靠公司間的關系問題,掛靠應認定為勞動關系嗎?
當前車輛掛靠中勞動權利義務處理政策之現狀:
勞動關系一旦確立,勞動者的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勞動報酬、加班費、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培訓就業等附隨勞動權利也會隨之而來。因此,車輛掛靠中勞動關系是否被確認就顯得尤為重要。解決上述問題,目前與之相關聯的政策規定主要有:
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七條:“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人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該條款實踐中普遍被采用,但該條款只強調的“工傷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不能因承擔了工傷保險責任,直接推導出傷者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結論掛靠應認定為勞動關系嗎?
同樣,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人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人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該條款為什么還是強調“用工主體責任”,而不直接說視為與具備用人主體資格的發包方存在勞動關系呢?筆者認為,勞動關系如何確認,《通知》中第一條已經明確,第四條是針對非法轉包情形,為保護勞動者所作出的特殊規定。一般人們普遍認為用工主體責任與勞動關系存在下的責任幾乎可以劃等號,以致有些地方針對非法轉包情形直接依據該《通知》第四條確認勞動關系,但這種情形下勞動者與具備用人主體資格的發包方之間的關系完全不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因此,不宜以勞動關系論處,否則,實際車主就逃避了責任,由勞動關系所引發的一系列附隨義務均由發包方承擔也顯失公平,更勞動力市場的有序運行。
最高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第(四)款: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第(五)款: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該司法解釋出臺前,最高院出臺過兩個答復意見:一是行政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7號:“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二是最高院《關于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答復》(2013)民一他字第16號:“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精神,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這兩個答復意見出自最高院不同的業務庭,結論有沖突之處,最后最高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統一了意見,回避了勞動關系問題,強調了“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問題。換句話說,從確認勞動關系角度上,采納了最高院民一庭的答復意見,從工傷保險責任角度上說,肯定了最高院行政庭的答復意見。
最高院9號司法解釋條款中“工傷保險責任”主體與人社部34號第七條異曲同工,只是又明確附加了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追償權,即賦予了工傷保險責任單位對實際車主的追償權利,讓實際車主也要承擔相應責任,從而保證了不至于對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顯失公平。
因此,從上述規定中不難看出,司法實踐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不一定必須要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某種意義上已經顛覆《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以勞動關系存在為前提的理念)。在處理車輛掛靠勞動關系時,把勞動關系與工傷保險責任區別開來,雙方不存在勞動法上的人身、財產、組織隸屬關系的,就不構成勞動關系,相應的附隨義務也就不復存在。對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實際車主(自然人)按雇傭關系處理,不能讓既得利益者(實際車主)置身于事外。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中“用工主體責任”概念應當修改或淡化。這類人員工作中發生工傷的,把由具有用工主體責任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作為過渡性措施,同時賦予具有用工主體責任的用人單位的追償權。這樣一是能保障了受傷勞動者的賠償請求權,二是能平衡了用工主體責任的用人單位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損失,三是能警示用工主體責任的用人單位慎重掛靠。
總的來說法律對掛靠關系的有關問題、糾紛等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以便受害方進行求償,防止利益獲得者逃脫,掛靠應認定為勞動關系嗎?法律是傾向不是勞動關系的,但是受害方仍然可以在一定方面要求被掛靠公司履行一定義務,承擔一定責任。
如何收集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哪些情形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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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萌輝律師,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陜西律師協會會員,陜西唯成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 待人誠懇,做事嚴謹,思維縝密,責任心強,具有扎實的法律基礎功底和辦案經驗。忠實規范的服務于當事人,贏得當事人的極大信任及一致好評。 ? 主要業務領域 ? 訴訟: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各類侵權損害賠償及公司法律顧問等。 ? 非訴: ? 1、協助公司同相關經濟主體談判、簽訂協議、合同等,提供合同風險防范方面有關的一般性法律服務; ? 2、起草、審查公司各類合同; ? 3、企業規章制度的方案設計與合法性審查。 ? 執業理念:受人之托,忠于之事。 ? 主要業務范圍: 1、接受法律咨詢; 2、代寫法律文書:律師函、合同、協議、訴訟法律文書等; 3、代為查詢:查詢個人信息、企業注冊信息; 4、訴前調解; 5、接受委托,進行民事、刑事案件的代理或辯護。 ? 辦公地址:渭南市大荔中心廣場新華書店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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