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員工在拿到公司給的工資之前都會被公司代為扣除掉相關的稅費,所以員工就基本上接觸不到關于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的納稅問題,所以在員工離職并且公司沒有義務幫助其納稅的基礎上,會有人疑惑,員工拿到的代通知金會扣稅么?
一、員工拿到的代通知金會扣稅么?
代通知金屬于工資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稅稅率納稅。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代通知金如何繳稅?
首先確定代通知的性質,是工資還是經濟補償的范疇。 然后,根據不同的性質確定個稅的繳納方法。 本人覺得代通知金應該是經濟補償的的范疇。因為它是替代一個月的提前通知而支付的,不具有提供勞動給付報酬的工資的特點,更具補償的性質。而且也只有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才會支付。對勞動者而言,也是再次求職期間的生活保障費用。因此,應屬于經濟補償的范疇。 經濟補償金要不要繳納個稅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和《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 的規定,要繳納稅。但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采取按月均分的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綜上所述,如果說員工確實拿到的是公司因為沒有通知而給的代通知金就要知道其性質是與工資相似的,所以就必須按照公司的扣稅標準來進行計算最后得到的實際數額。
開除員工是否有代通知金?
單位給的代通知金要單獨扣稅嗎?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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