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勞動法律規(guī)定,相關的勞動者在進行解雇后,相關的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相應的補償。代通知金就是這類補償之一。那入職不滿6個月代通知金應該如何補償呢,下面小編就這類法律問題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
職工正式入職正好6個月,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后,單位該支付一整個月的工資還是半個月工資,
一、要視具體情況來分析;
1、如果是職工主動辭職的,或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則單位不用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2、如果是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職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則單位應該支付一整個月的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 3、如果是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應該支付二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當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代通知金嗎?需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nèi)容達成協(xié)議的。
滿足該條款的,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
三、解除勞動合同后代通知金與賠償金是否可以并存?
代通知金與賠償金不能并存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時,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jīng)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而代通知金適用的條件,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序要求,也就是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才發(fā)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產(chǎn)生。
這類補償還要結合相關勞動者的具體情況進行補償。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用人單位可不予補償,但如果用人單位非法進行解聘的,我國的相關勞動者可以得到雙倍的補償金。
開除員工是否有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代通知金需要包括社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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