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收取彩禮后拒絕結婚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需要判斷其是否以非法占有目的而隱瞞事實或虛構真相。
如果女方并不是以結婚為目的,一開始就抱著騙取彩禮錢的心理,虛構事實欺騙去男方,男方給了彩禮錢,騙取財產的數額巨大,那么她就是構成詐騙罪的,應按照詐騙罪進行刑事處罰。
表現行為可能會表現為收到錢財后,開始無任何合理理由各種推諉據不見面,與之前的行為有較大反差。可能將彩禮進行了轉移,有沒有不符合生活常理的財產轉移行為。可能還有其他的團伙共同作案。
反之,如果女方悔婚行為是基于婚姻自由作出的自然選擇,收受錢財后,并未拒絕與男方的合理溝通聯系,沒有故意下落不明,且具有返還財物的明確意思表示,則一般不構成詐騙罪,屬于民事糾紛。
最后,無論女方是否構成詐騙罪,在我國法律上,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男方完全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主張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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