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交通工具罪是行為犯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做出破壞交通設施的行為,足以發生危險的,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會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所以破壞交通設施罪是屬于行為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條件有哪些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破壞的故意。
2、破壞行為必須是針對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涉及交通運輸安全的設施的。
如果破壞的是與交通運輸安全無關的設施,不影響車輛行駛、船只航行、航空器飛行安全,則不構成本罪。法律對破壞交通設施的行為列舉了多種方式,但并不能窮盡實踐中出現的所有形式,因此法律對破壞上述未列舉的其他交通設施和雖然沒有直接破壞上述交通設施,但卻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其他破壞活動,同樣予以打擊。如在鐵軌上放置障礙物等。
法律規定的破壞的含義是廣義的,不僅包括使交通設施遭受有形的損壞,也包括對交通設施正常功能的損害,如發出無線電干擾信號,使正常行駛中的交通工具與指揮、導航系統不能聯系,致使該交通工具處于極大風險之中的行為等。
3、破壞行為必須是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足以”表示的是一種程度,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交通設施的破壞程度,已達到可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或者毀壞的現實可能和危險。如果其破壞交通設施的程度不會造成這種現實危險的,則不構成本罪。根據刑法這一條規定,本條處罰的是“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破壞交通設施的犯罪,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交通設施和交通工具,對民眾的安全造成了重大的隱患。我國針對于這類行為是有非常嚴重的處罰方式的。且情節嚴重者,最高可被判處死刑。公共交通是普通民眾使用非常普遍的一項交通工具,涉及到非常大的安全,是不允許存在任何的安全隱患的。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對象是什么?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構成特征是怎樣的
破壞交通工具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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