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對比既遂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客觀上,有犯罪預備行為,但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犯罪的“實行行為”是一種類型性的行為,這種行為在通常情形下會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結果。最后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語言表示”一般認為是犯意表示,不應以犯罪論處,但有的犯罪本身就是通過言語實施的,這種情況下語言表示成立犯罪。例如:敲詐勒索罪,侮辱罪,語言本身就是一種實行行為。
有的情況下,刑法分則將預備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例如,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這種行為往往是信用卡詐騙罪的預備行為,但刑法將此種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又如,其i他國家的刑法中規定了殺人預備罪,因此,故意殺人在預備階段就被停止下來的,成立獨立的殺人預備罪。立法將預備行為實行化的原因,表示對部分犯罪的“預備行為”要嚴懲。
1、什么是犯罪未遂?
首先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是犯罪既遂是否的標準,不是以犯罪分子的主觀想法為標準,而是以刑法的規定為標準。
例如,綁架罪中,犯罪分子控制了人質,但沒有勒索到財物,雖然他本人以為犯罪行為還沒有最終完成,但該罪是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成立綁架罪的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要求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雖然造成了既遂犯所要求的結果,但由于與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只能認定為犯罪未遂。
犯罪人未得逞是由于意志外的原因造成的,“欲達目的而不能”。行為人主觀上還是希望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結果能夠出現,但是行為人本人主觀上認為“不能”達到既遂,進而停止犯罪行為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中止怎樣定義?
《刑法》第24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3、什么條件下,成立犯罪中止?
首先,時間條件:發生在犯罪的過程中,包括犯罪預備階段、實行階段。如果犯罪既遂后,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現,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主觀上,是“能達目的而不欲”,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能完成犯罪,但主動停下來,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行為人主觀上認為“不能”完成犯罪,進而停止下來的,成立犯罪未遂。
客觀條件上,必須有中止的行為,并且中止行為要做得夠、做得妥當。只要行為人對于防止結果發生有適當的努力,或者實施了與結果防止相匹配的積極行為,有希望借此避免犯罪結果實現的意思的,中止行為應該被承認。中止不等于暫停,中止要求行為人徹底地放棄此犯罪,迷途知返。
成立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條件:沒有導致既遂結果的出現。只要實施了中止行為,危害結果也沒有出現,就是犯罪中止,如果出現了危害結果,就是犯罪既遂。
總之,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前者行為人主觀上是惡性的,而后者主觀上已經悔罪,甚至對已經造成的結果進行了補救;后者的行為某種程度是值得嘉獎的。
犯罪行為在時間上存在著不同的時態,具體包括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等等,根據發生的時間不同進行了不同的分類,并且根據時態的不同,對于犯罪人的處罰程度也不盡相同。
犯罪預備的認定原則是什么
犯罪預備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哪些行為屬于犯罪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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