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罪立案金額是多少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發的《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對一般、重大、特大盜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分別報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
二、故意毀壞財物與盜竊罪的區別
按照通行的定義,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從定義似乎可以得出結論: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在于主觀上盜竊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目的犯,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不是。然而筆者以為,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并非如此。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從定義似乎可以得出結論: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在于主觀上盜竊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目的犯,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不是。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并不在于其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在于其客觀上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占有。侵害了他人占有的毀壞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沒有侵害他人占有的毀壞財物的行為,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兩罪在行為方式、主觀犯罪動機等方面均有明顯的區別。但在實踐中,存在著以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行為的情形。根據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實施盜竊行為,造成公私財物毀損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牮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采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后,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拫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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