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一詞大家可能有些陌生,它是指工作單位在與員工解除勞務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應該給予員工的一個月工資賠償,它并非專業的法律術語,因此許多人對此應該想要得到更多的了解。下面,小編就為大家就工作中代通知金法律條文規定是什么這個問題帶來詳細解答。
代通知金有兩種:
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代通知金的內容只有兩處,一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40條,另一個則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以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勞動者,馬上解除勞動合同。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工作中代通知金法律條文規定是什么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還有一種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前者是對未通知員工進行的賠償,而后者則是則是屬于一種遣散費用。以上便是本站對相應問題做出的解答,還有何不懂,可咨詢本站相關律師。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代通知金需要包括社保嗎?
協商解除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量刑時交不了罰金怎么辦
2021-01-05股權激勵解禁后多久可以行權
2020-11-18女子分手后生下孩子,男方否應當承擔撫養費
2021-02-24當一方堅決不離婚時,法院怎么判定是否離婚離婚
2020-12-16交通事故雙方同等責任對方沒保險怎么辦
2021-02-26冷暴力算校園欺凌嗎
2020-11-13父母一方去世房產如何繼承
2021-02-15安置房沒滿5年可以做抵押嗎
2020-12-14按揭房解押要多久
2020-12-24肺炎疫情期間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多少
2020-12-05購房合同欺詐可要求賠償嗎
2021-01-09老人超市滑倒可以索賠嗎
2021-01-13集資合作建房包括哪些條件
2020-12-01土地使用權轉讓稅費怎么算
2020-11-20工會委員能否無故解除合同
2021-02-14經營范圍相同就是違反競業限制嗎
2021-03-04面對求職單位的女性性別歧視怎么辦
2020-12-291年合同幾個月實習期
2021-01-25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1-02-24買汽車保險時如何投保更安全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