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關鍵在于是否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兩者的區別是:
1、發生的時間不同。
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后,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行為結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并不等于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4、刑事責任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二、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如何認定
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可以從兩個角度理解:
1、犯罪預備的中止即停止預備犯罪,犯罪人不再繼續為實行犯罪做準備。
2、犯罪預備階段進行到犯罪實行階段的中止,即沒有按照預備的犯罪形式繼續實施犯罪。
當出現了這兩種情形之一的時候均可以認定為犯罪中止。犯罪預備的中止標志著犯罪人實行對應犯罪的犯意消滅,但是犯罪人并不當然停止犯罪,在一種犯罪預備階段發生犯罪中止后,可能又會發生另一種犯罪預備。
雖然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最后都沒有呈現出犯罪既遂的狀態,故此是比較難以區分的,但是只要能夠確定犯罪行為人是否是自愿放棄繼續實施違法行為,那么就可以確定屬于犯罪中止,還是犯罪未遂了。一般中止犯的處罰力度是必須未遂犯要輕的。
危險犯犯罪中止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嗎?
砍人一刀停下是犯罪中止嗎?
犯罪中止量刑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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