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機制本身就和勞動關系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的,通過社會保險是能夠降低勞動關系當中的一些風險事故,對勞動力的再生產起到的作用都是非常的積極的。其實法律上是把事實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緊密的聯系在一起的,可是到現在社會中仍然有一部分的職工從來也都沒有了解過在我國社保與勞動關系嗎?
一、在我國社保與勞動關系嗎?
社會保險關系不等同于勞動關系。社會保險關系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即依據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勞動者之間在社會保險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它包括養老保險關系、醫療保險關系、失業保險關系,工傷保險關系和生育保險關系。
從廣義上講,生活在城市和農村的任何勞動者與任何性質的用人單位之間因從事勞動而結成的社會關系都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從狹義上講,現實經濟生活中的勞動關系是指依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范的。但是由于其確立過程中大多數伴隨著經濟上的相關往來,勞動關系既是一種社會關系又是一種經濟關系。
二、勞動關系方面有哪些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建立是從用工之日開始確立的,而不是勞動合同簽署時確立的。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職員已經就職兩三個月也并未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的情形,此時雙方存在的是事實勞動關系,且用人單位需要自與職員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支付雙倍的經濟賠償金。
三、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作了如下的規定:
1、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社會保險法對員工的社會保險作了如下相關規定:
3、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4、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5、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6、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7、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只要有勞動關系社會保險肯定是就應該繳納的,但是社會保險和勞動關系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社會關系,通過社會保險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但是沒有勞動關系我們也能夠自己到國家有關機構交納養老和醫療保險的。
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是怎樣的
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有哪些
如何收集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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