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進入一家企業或者公司都會簽訂一份勞動合同,一來可以保護自己的員工,二來企業也可以很好的管理自己的公司,可以讓員工的流動量變小,那如果公司對員工不滿意沒有提前通知那會怎么樣呢,那就來了解一下單位沒有提前通知辭職給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合法嗎?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單位沒有提前通知辭職給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合法嗎?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在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不是30天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合法,則其法律后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撤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么此時不存在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的問題。但如果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應該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否應該支付代通知金呢?這個問題我將另外撰文說明!其實以上兩種代替通知金在北京市自2003年開始就同時適用了,“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在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處理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 京仲委字[2002]12號第25條:“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勞動者對此不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仲裁委員會應審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六規定的條件,如符合,則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予以支持。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應認定為用人單位作出解除決定后的第三十日,并裁決該用人單位承擔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而給勞動者造成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責任。”終止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第40條和第47條予以了規定。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單位沒有提前通知辭職給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合法嗎?這肯定就是合法的,如果沒有提前通知,這就說明了是企業先違反了合同在先,企業就有義務賠償員工的代通知金,所以,大家既然簽訂了合同,就要做到事事都要遵守規則,法律對你我來說都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武器。
代通知金需要包括社保嗎?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協商解除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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