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代通知金是一個非常熟悉的法律概念大通知金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當然,代通知金,他肯定是用有法律規定,并不是在任何的情形下,都可以使用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1個月代通知金是否繳稅?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1個月代通知金是否繳稅?
一個月代通知金要交稅嗎
代通知金屬于工資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稅稅率納稅。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代通知補償金個稅
代通知金屬于工資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稅稅率納稅。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代通知金是否要繳納個稅?如何繳?
首先確定代通知的性質,是工資還是經濟補償的范疇。 然后,根據不同的性質確定個稅的繳納方法。本人覺得代通知金應該是經濟補償的的范疇。因為它是替代一個月的提前通知而支付的,不具有提供勞動給付報酬的工資的特點,更具補償的性質。而且也只有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才會支付。對勞動者而言,也是再次求職期間的生活保障費用。因此,應屬于經濟補償的范疇。經濟補償金要不要繳納個稅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和《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 的規定,要繳納稅。但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采取按月均分的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首先,小編可以告訴大家的是,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代通知金,它是屬于工資收入的范圍之內的,因此它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除此之外,小編在這里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我們國家如何繳納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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