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象犯罪和具體犯罪都會構成犯罪既遂嗎?
抽象犯罪和具體犯罪都會構成犯罪既遂,危險犯是以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危險犯包括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性是在案件中實際存在的危險,而抽象危險性是行為認定為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性。
具體危險犯,是需要在司法上就具體個案進行是否存在現實性的具體性危險判定的一種危險犯類型;抽象危險犯,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認定行為通常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因而不需要在個案中進行具體判定的一種危險犯類型。故此不管是抽象還是具體犯罪,都有可能會構成犯罪既遂。
二、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 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險犯。是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三、犯罪的構成與犯罪既遂是一樣的嗎?
不是相同的概念。前者是抽象意義上的犯罪構成論,后者是具體意義上犯罪形態論的組成部分。范疇不同,不能劃等號的。犯罪的構成要件是種學理上的探討,是抽象概念。犯罪既遂則是一種事實判斷。可以說,犯罪既遂是犯罪構成論的具體應用,而具體案件,比如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則是犯罪既遂的犯罪構成的應用。而故意殺人未遂,預備,既遂都是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用。構成要件就像一個人的特征,既遂的構成要件就像一個人某一成長階段的特。
在罪刑法定原則既已確立的前提下,“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更是穩固了其通說地位。但是“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不僅在表述上不盡妥當,而且在司法領域里并不優越于其他學說,在立法層面上更是一籌莫展。
不論是抽象、具體還是其他類型的犯罪既遂案件,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就需要確定具體的犯罪類型,然后才能將此犯罪案件移交給當地法院。司法實踐之中,具體既遂犯罪案件比抽象犯罪更為常見,任何的既遂犯罪者受到的處罰也比其他犯罪類型要重。
犯罪既遂后的幫助屬于什么行為?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區別
過失犯罪既遂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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