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本罪。
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不成立本罪。但發現不應拘捕時,借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則應認為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對于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眾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是一種權利,而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從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村干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有的是經干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經上級領導同意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捆綁、奉命看守者。因此,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和出于陷害、報復和其他卑鄙動機的人員。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聚眾,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公共場所、當眾,參見本相對第236條第三款第三項的解釋。
綜合上面所說的,非法拘禁罪就是屬于以拘押或者是拘禁他人的行為從而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對于此行為已經算是構成了犯罪,但對于在此罪名的上面也需要有構成的要件才能依法的進行辦理,因此,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也要多方面的收集證據,從而才能讓違法者付出相應的代價。
非法拘禁罪標準主要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包括哪些
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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