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了解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是可以獲得賠償金的,那么有人就疑問了賠償金還需要付代通知金嗎,同時兩者可以兼得嗎,因為在現實生活中解除勞動合同很常見,想必這是很多人關心并且想要了解的,下面律霸的小編收集和整理了相關資料,為大家來解疑答惑。
一、代通知金與賠償金可否兼得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非法律用語,《勞動合同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未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給勞動者一定數額的金錢。賠償金的法律依據和標準是《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從上述有關代通知金和賠償金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才發生的;賠償金完全是針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性賠償,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兩者不能兼得。因賠償金相對于代通知金已能較好地起到保障勞動者權益并懲罰用人單位的作用,故無需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1個月替代期工資。
二、已支付離職補償金后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可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上所述,賠償金還需要付代通知金嗎這個問題法律做了明確的規定,兩者也不同時獲得,也就是說我們要理解和了解代通知金和賠償金,以便我們在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能夠更好的解決問題,解決爭端,最后希望小編的資料對大家有所幫助,同時歡迎大家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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