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錄取員工作為其成員之后雙方就會自然地產生一種勞動關系,雖然可以說勞動關系是一種聯結勞動主體權利義務的紐帶,但是聯結就必須至少存在兩方才可以且不一定就只有單位和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勞動關系的雙方為哪些主體?
一、勞動關系的雙方為哪些主體?
1.員工:員工,也稱為農民工、雇員、雇工、受雇人、勞工,是指在就業組織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經營決策權力并從屬于這種權力的工作者。員工的范圍有藍領工人、醫務工作者、辦公人員、教師、社會工作者、中產階級的從業者和底層管理者,不包括自由職業者、自雇傭者。
2.工會:工會是勞動者(雇員)組成的旨在維護和改善其就業條件、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以及社會地位等權益的組織,工會主要通過集體談判方式來代表勞動者(雇員)在就業組織和整個社會中的權益。
1)工會的職能與行動方式:工會是員工的集體組織,其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工會的職能具體表現為代表職能,經濟職能,社會民主職能和服務職能。工會的行動方式主要有勞動立法、集體談判、直接行為、互保互助、政治行動等。
2)中國的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的任務有: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社會事務管理和參加企事業的民主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代表和組織職工實施民主監督;協助政府開展工作,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與支持企業行政的經營管理;動員和組織職工參加經濟建設;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文化技術素質。
工會的職權主要包括: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代表職工與企業談判和簽訂集體合同;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監督;對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參與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職工代表大會是中國勞動者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一種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3.雇主也稱雇傭者,是指在一個組織中,使用雇員進行有組織、有目的的活動,并向雇員支付工資報酬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中國,雇主是一個新的概念,在現行的勞動立法中沒有使用這一概念,而是普遍用“用人單位”。企業是社會經濟的細胞,企業和諧穩定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
4.政府:在現代社會中,政府的行為已經滲透到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的各個方面,政府作為勞動關系的主體一方,在勞動關系的運作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具體體現為:
1)作為雇主的政府。
2)作為調解者、立法者的政府。
3)三方機制中的政府。
所謂三方性原則,是強調法律不僅要規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且要同時規定作為第三方的政府的權利和義務。三方性原則表明了勞動關系制度對公共權力的承認。
綜上所述,勞動關系的雙方為在現實社會中是非常多元化,因為能夠成為勞動關系一方的主體有可能只是被雇傭的勞動者個人,也有可能是眾多勞動者的集合體即工會,而另一主體是作為雇傭一方的除了單位以外還有可能是組織和政府機關。
原單位未解除勞動關系能否入職新單位
怎樣證明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哪些情形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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