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抽象危險犯有哪些罪名?
抽象危險犯指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具有產生某種后果的危險,無須再結合具體案情加以判斷的犯罪。危險犯的一種。如盜竊槍支罪,立法者認為盜竊槍支的行為具有抽象危險,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實施盜竊槍支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要求槍支被盜后足以造成現實具體的危險才構成犯罪。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在于行為人實行的行為有無發生嚴重后果的危險,是否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前者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特定的行為,即具有這種危險,無須再結合案件具體事實來加以判斷,而后者則必須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二、抽象危險犯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
(2)對于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抽象危險犯的具體認定標準是基于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于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后果的,應當基于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判決處理,但也存在可以從輕處罰的相關情況,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危險犯犯罪中止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嗎?
決水罪是危險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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