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通常的認知當中,只要你為這個公司做事,那么你與這個公司就存在著勞動關系,但事實上,卻不盡然,存在著特殊情況,你與公司是不符合勞動關系標準的。例如保險公司與保險員勞動關系就是不成立的。這是為什么呢?下面就跟律霸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保監會日前下發《關于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與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簽署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時,應當在合同顯著位置明示不屬于勞動合同,同時,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適用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險營銷員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范范圍。
保險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是代理合同關系,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范范圍。保險代理合同關系主要受《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法規的約束。只有保險公司員工與其所在公司才是勞動關系,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新勞動法的實施對保險代理人制這種營銷模式沒有根本性的影響。
保險代理關系有別于勞動關系。
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代理關系與勞動關系兩者在法律性質及地位上存在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
1.保險代理人以獨立的主體身份充當保險公司與客戶的中介,具有獨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法律上從屬于保險公司,無獨立法律地位。
2.收入方式上,保險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險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續費,無固定工資,不享受職工福利待遇。
3.國家對保險代理人和公司職工的稅收政策不同:對本企業雇員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只征收個人所得稅。代理人,應先交納營業稅,然后按應計個人勞動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保監會新規有利于促進保險代理人制度進一步完善。 營銷員管理新規一方面立足于保護代理人的獨立法律主體地位,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在從業資格要求、增員制度、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規范日常管理制度四個方面對保險公司做了明確規定,讓保險公司有章可循。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與保險員勞動關系顯然是不存在的,一般來說,兩者之間只存在代理關系。這兩者是十分容易混淆的,因此大家在簽訂用人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楚,以維護好自己的利益。更多關于勞動關系的問題可以向律霸在線律師進行咨詢。
怎樣證明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哪些情形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怎么可以確認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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