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對于殘疾人犯罪會減刑嗎?
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肢體殘疾的人犯罪與正常人負同樣的刑事責任,不構成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法定理由。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對精神病人、聾啞人與盲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醫療。”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19條的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殘疾人犯罪的審判中,注重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切實保障殘疾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在量刑時,注重依照其在犯罪團伙中的地位、作用、涉及犯罪的數額、社會危害后果及事后認罪態度等情節,依法分別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所以說,一般的殘疾人犯罪是按照正常人的標準處罰,只有精神病人可以免除處罰,聾啞人,盲人減輕處罰。
二、 殘疾人犯罪怎樣處罰?
(1)適用對象有兩類:一是既聾又啞的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聾啞和幼年聾啞者;二是盲人,即雙目均喪失視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喪失視力者。
(2)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應當負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3)正確適用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對于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只是對于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聾啞人、盲人(多為成年后的聾啞人和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對于不但責任能力完備,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后果非常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應堅決不從寬處罰。對應予從寬處罰的聾啞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應當根據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減弱程度,并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來具體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我國法律上對于殘疾人的定義范圍是非常廣的,涉及到很多種不同的殘疾情況,對于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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