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中的特殊保護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現役軍人是指具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籍的干部和戰時,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干部和士兵,包括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退伍、復員、轉業和在部隊中不具有軍籍的從事后勤管理生產經營的人員均不屬于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非軍人一方,雙方都是軍人和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本規定。
軍人一方有、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又屢教不改的或者又其他其情形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準予離婚。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是指在此起家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緊迫的事由,已經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懷孕或分娩的嬰兒是因與他人通奸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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