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轄異議上訴費繳費期限
管轄異議上訴費交納的期限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管轄裁定上訴期為十天,所以上訴費用應該要上訴期內交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二、對管轄權異議上訴的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沒有分歧,但對于移送管轄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訴,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當事人不僅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利益上訴,而且對移送管轄的裁定也有權上訴。其理由是:
(一)有立法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審查后作出兩種處理,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法院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訴,并沒有規定只有駁回的可以上訴。如果僅限于駁回的裁定可以上訴,就等于剝奪了以審中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當事人的上訴權,不利于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平等保護。所以對移送和駁回這兩種裁定,當事人都可以上訴。
(二)從實際需要來看,也應當賦予當事人對移送管轄裁定的上訴權。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無論依職權還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移送,移送管轄都有可能發生錯誤。賦予當事人對移送管轄的裁定有上訴權,不僅可以使錯誤的移送至移送前得到補救,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且便于在同一法院和同一上訴審理程序中一并解決有關管轄權異議問題,符合訴訟的“兩便”原則和經濟原則。
三、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期限
法院有時可能對管轄權作出錯誤判斷而受理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為了使當事人有機一會向法院表達關于管轄權問題的不同意見,同時也為了使法院能夠在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后對管轄問題作出審慎的決定,使法律關于管轄的規定得到正確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對管轄權異議作出了規定,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在答辯期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8月5日法(經)復〔1990〕10號《關于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問題的批復》中指出:“(1)人民法院受理的的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答辯期限內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先就本院對該案有無管轄權問題進行審議;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審議。(2)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答辯期限內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了異議,但是在法院就有無管轄權問題作出裁定前,又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須經法院記錄在案并經本人簽字)表示接受受訴法院管轄的,視為當事人自動放棄了異議。以后,當事人在訴訟中再行提出管轄異議的,法院不再審議。”
上述就是小編對“管轄異議上訴費繳費期限”問題進行的解答,管轄異議上訴費交納的期限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管轄裁定上訴期為十天,所以上訴費用應該要上訴期內交納。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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