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起訴到法院法院一定能夠判決離婚嗎?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由此可知,對于起訴到法院的離婚案件,法院并不是必然能夠判決離婚已破裂,實踐中很難有固定的標準來評判,所以法院審查一個案件,需要綜合考量,以做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評判。
有很多老百姓存在疑問,都起訴到法院了,肯定是感情已經破裂了,否則也不會折騰到法院去,甚至對法院、法官存在抱怨,覺得法院不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法院不判決離婚實在不公平。其實這種理解是有偏頗的,每一個離婚案子都有其自身的特點,對于不存在法定的幾種應準予離婚的情形之外的案件,對于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往往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事情,很難用客觀的標準去評判。
因此,對于離婚訴訟中的原告,最好能夠舉出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賭博、實施家庭暴力、婚外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以及其他證明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當然,實踐中國很多當事人舉不出類似證據,那么在訴訟中要爭取調解,這一環節也至關重要,本律師代理的離婚案件中,大部分以調解的方式結案,既達到了當事人的訴訟目標,也節省了雙方的時間。當然,如果實在調解不成,一旦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當事人只能在6個月后再起訴離婚,對于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院一般會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可以順利解除婚姻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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