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離婚訴訟中有不少環節的法定程序,本篇僅述第一審普通程序(包括簡易程序)中開庭后會有哪些環節和過程,每個程序的核心意思是什么,以方便當事人在開庭前略有了解,既能抓緊時間陳述自己的意思表示,又能更好的配合法庭工作。
1、開庭審理前,書記員要查明原被告及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核實身份,宣布法庭紀律,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與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2、原告首先陳述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提出訴訟請求,被告針對原告的陳述作出答辯,答辯包括對原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承認或否認、更正、補充,同時被告提出對訴訟請求是什么意見。具體到婚姻案件,總結為:雙方婚姻狀況、子女狀況、是否同意離婚,有哪些夫妻共同財產,有何分割意見,子女由誰監護、撫養費支付多少等。
3、出示證據進行質證:原被告雙方分別向法庭出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同時對另一方的證據發表自己的看法。
4、辯論:雙方結合前面的陳述及質證情況,圍繞本案的焦點問題,依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順序,分別發表辯論意見,闡述自己對案件的看法,重點是圍繞訴訟請求的爭議焦點進行,辯論可以是一輪至多輪。
5、雙方當事人陳述最后意見。
6、調解:辯論終結后,若原被告雙方同意調解,法庭可以進行調解。
7、庭審結束:看筆錄簽字。
以上論述僅是總括性規定,具體到每個案件,會有一些其它的特殊情況,如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一方向法庭申請調查或鑒定等。
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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