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繳納困難可以申請減免。
14種情形可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
最高人民法院對該院2000年7月公布的《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進行了修訂。新規定擴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圍,明確當事人符合下列14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傷人,請求賠償的;
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傷,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新規定簡化了司法救助審批程序,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的,由審判人員或合議庭報審判庭庭長審批即可。減交或免交的審批程序也相應簡化。按照新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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