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根據人民法院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⒈當事人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⒉當事人追索養老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而生活確實困難的;
⒊當事人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物質賠償,本人確實生活困難的;
⒋當事人為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者農村“五保戶”的;
⒌當事人為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
⒍當事人為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生活困難的;
⒎當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⒏當事人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⒐當事人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生活困難的;
⒑當事人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⒒當事人為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的;
㈡具備上述條件的申請人,可將申請減、緩、免的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遞交立案庭工作人員,立案庭主管人員審查簽注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告本院主管副院長或院長審批,并將審批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㈢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當事人緩交訴訟費的緩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案件的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同意當事人減、緩、免交訴訟費后,按照法定訴訟程序開始對案件進行審理。
㈣以上訴訟費的減、緩、免,只適用當事人立案時的預交,最終訴訟費的承擔由合議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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