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當事人需要交納訴訟費用,但下列幾種情況的案件不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但具有下列情形除外:(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同一交通事故受害方可不可以一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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