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扒竊500元手機能否定罪?
扒竊500元手機能定罪,所謂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為扒竊。《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為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為犯罪,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 最新司法解釋關于扒竊對象的規定是什么?
對于如何具體理解《解釋》規定的“隨身攜帶的財物”,尚存不同認識。對于被害人攜帶,但不是隨身攜帶,而是放在觸手難及地方的財物,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放置在行李架上的財物,不應認定為“隨身攜帶”,對此不存在爭議。對于雖已離身,但被害人放置在自己身旁、觸手可及的財物,如放置在座椅旁、車筐內等的財物,應否認定為“隨身攜帶”,尚存在較大認識分歧。
扒竊行為中“隨身攜帶的財物”,應當限縮解釋為未離身的財物,即被害人的身體與財物有接觸,如裝在衣服口袋內的手機、錢包,手提、肩背的包,坐躺、倚靠著的行李等。這樣把握主要考慮:其一,能夠恰當反映扒竊相對于普通盜竊更為嚴重的危害性。如被害人通過身體任何部位與財物的接觸,直接占有和控制著財物,則意味著行為人通常不可能直接將整個財物偷走,而必須貼近被害人,采取掏兜、割包等手段偷走衣服和包內的財物。行為人實施這種扒竊行為,一方面顯示其膽子更大,從而具有更大的主觀惡性;另一方面,由于容易被人及時發覺,也易發生行為人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嚴重后果,對這類行為,不論盜竊數額多少都予以定罪處罰具有合理性;反之,如財物已離身,脫離了被害人的直接占有和控制,行為人乘機竊取,相對也不容易被人及時發覺,因而引發犯罪分子制止被害人反抗從而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概率就會大大降低,對竊取這類財物的,就不宜認定為“扒竊”,而應按普通盜竊處理。其二,符合立法本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一書指出:“扒竊行為往往采取掏兜、割包等手法,嚴重侵犯公民財產和人身安全,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且技術性強,多為屢抓屢放的慣犯,應當予以嚴厲打擊。”其三,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識。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定義,“扒竊”是指“從別人身上偷竊財物”。綜上,無論從立法精神還是從社會公眾的一般認識看,均應當將“扒竊”解釋為盜竊與被害人身體有接觸,能夠為被害人直接占有和控制的財物較為合理、妥當。是否貼近人身,是否同時會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應當是區別“扒竊”與普通盜竊的關鍵所在。
扒竊行為它是屬于盜竊行為當中的一種,只要存在著扒竊行為的話,就會被立案進行處理,因為扒竊行為相對于其他的盜竊行為來說的話,性質更加的惡劣,對于社會所產生的危害性也更加的大。扒竊行為包括盜竊隨身攜帶物品。
刑法中規定的扒竊屬什么?
扒竊罪量刑標準我國有規定嗎
扒竊案辯護詞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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