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各級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情況如下: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主要指在全國有重大影響或者有必要由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釋的案件,以及影響很大的涉外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主要指在適用法律上難度大或處理結果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有: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是指: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其他重大、復雜事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上級法院有權審判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法院審判。下級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法院審判的,也可以報請上級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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