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被告失蹤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p>
在法院規定的開庭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也就是說,不用宣告失蹤或死亡,一樣可以起訴離婚,一樣可以判決離婚。
一方失蹤的離婚程序
宣告失蹤是離婚的理由之一,宣告失蹤不是離婚訴訟的前置程序,因此,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2)第151條也相應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p>
對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到法院,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用公告方式送達。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關系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夫妻另一方起訴之前,最好盡可能多的收集一些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這樣有利于法院認定夫妻之間確實已經沒有感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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