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活動主體的日益多元化以及國家城鎮化建設的不斷推進,各種各樣的企業、公司等作為用人單位和作為勞動者的群體數量同時大幅增長,一方面勞動力市場更加蓬勃、興旺,但另一方面在這一過程中,勞動用工矛盾和糾紛頻發,大多由于缺乏勞動關系證據而無法解決,為此,國家專門出臺了相關規定,那么,關于確認勞動關系的通知有哪些內容呢?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綜上所述,國家制定的關于確認勞動關系的通知內容中,明確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三個具體標準、以及五類重要證據,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范圍,以及改正措施、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和爭議解決方式。
怎樣證明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如何收集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勞動者能否同時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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