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經營罪新規定處罰標準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非法經營罪的數額及情節認定標準
(一)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需要明確的是,對于非法經營罪的具體認定標準應當基于實際的違法事實而定,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相關犯罪事實的處理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還需要結合實際的非法經營數額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非法經營罪與逃匯罪有什么不同
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非法經營罪及相關司法解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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