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犯罪后又過失犯罪的能判緩刑嗎?
犯罪分子故意犯罪被處罰的,之后過失犯罪屬于累犯,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經被判處刑罰后的再次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較為嚴重的人身危險性。累犯在客觀上表現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實。犯罪人如果沒有再次犯罪,就無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構成的事實前提。累犯雖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它和再犯還是有所不同的。
刑法對過失犯罪規定了較故意犯罪輕得多的法定刑。過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則條文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負刑事責任。如果刑法分則條文沒有規定的,無論某一過失行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構成犯罪。
二、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區別有哪些?
1、主觀方面明顯不同。
2、結果在定罪時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從處罰方面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于故意犯罪。
由于過失的主觀惡性明顯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不同于故意犯罪,具體如下:
(1)過失犯罪均以發生危害結果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發生危害結果。過失犯罪情況下,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主觀上根本反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因而主觀惡性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2)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責任”,“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過失犯罪只有當行為已經給社會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就不存在過失犯罪。
綜上所述,從犯罪的主觀方面看,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如犯罪分子故意犯罪后又過失犯罪,屬于累犯,根據緩刑的適用條件及情形,這種情況法院是不會判緩刑的,對過失犯罪構成的新罪,法院會根據對應的罪名適當從輕處罰。
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是什么?
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形態有哪些?
單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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