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四級法院各自都有自己的級別管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
⑴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
⑵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
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
⑴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
⑵重大涉外案件;
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
除了最高、高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全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大量的普通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對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應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應該直接到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去告狀,即使去了也沒用,因為一般的一審民事案件,不歸他們處理。
二、了解級別管轄后,你還應當知道其他管轄的規定才能明白你自己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
⑴對一般的民事案件,應該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應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應向該單位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是數個,可向任何一個被告所在區域的法院起訴。
⑵為了方便原告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下列三種案件,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向自己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①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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