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與欠據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訴訟時效的
借據代表的是一種合同關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借出了款項,雙方達成了要約和承諾,由借款人收到款項并出具借據,此時合同成立并生效。對于未約定(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款,權利人可以憑借據隨時主張權利,但要給義務人一定的還款準備時間。
借據代表的是一種合同關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借出了款項,雙方達成了要約和承諾,由借款人收到款項并出具借據,此時合同成立并生效。對于未約定(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款,權利人可以憑借據隨時主張權利,但要給義務人一定的還款準備時間;義務人也可以隨時履行義務。如果權利人主張權利遭到拒絕時,其訴訟時效則從拒絕之日開始算。
欠據則不是一種合同關系。所謂“欠”,一般情況下是基于債務人出具欠據前,雙方已有經濟往來,債權人向債務人索要或經過結算后,債務人需給債權人款項,因為存在債務人沒有能力給付或拒絕給付的情況,雙方才達成的合意和妥協,從而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欠據。同意和接受債務人出具欠據,可以說是債權人的下下之策和無奈之舉。此時,債權人應該意識到其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為欠據畢竟不是現金,即便是注明了還款日期的欠據,也說不準屆時一定就能兌現。欠款本來是債務人應該給付債權人的款項,只是債務人不給付或不能及時給付債權人后,債務人才向債權人出具欠據,對此,無論從邏輯上或情理上講,均可認定債權人的權利已經遭致了侵害。因此,由其引發的債權請求權,其訴訟時效起算點,應從書寫欠據之日開始起算。由此可以推定,對于注明了還款日期的欠據,債權人也可以在還欠款之日到來之前向法院主張權利,而不必等到還欠款日期到來之時或之后。最高法院于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復(1994)3號《關于債務人因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要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2年)”,其規定的本意亦正在于此。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借出了款項,雙方達成了要約和承諾,由借款人收到款項并出具借據,此時合同成立并生效,對于未約定(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款,權利人可以憑借據隨時主張權利,但要給義務人一定的還款準備時間,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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