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注意,經中國法院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
1.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4.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5.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此外,人民法院依法應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生效裁決中,應包括外國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調解協議(調解書)。因為,只要根據該外國的有關法律規定,法院有權以調解的方式處理案件,調解就屬于法院的一種裁決方式,其調解協議(調解書)就是一種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屬于一國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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