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單位雇傭員工的過程中,因種種原因,如員工嚴重不稱職的行為或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裁員等,而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這是兩者之間權利與義務的消失,需要走一定的流程,那么什么事是終止勞動關系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勞動關系終止的一些細節吧。
一、勞動關系終止
指勞動關系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消滅,它是勞動關系運行的終結。實踐中,勞動關系終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勞動關系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2)勞動關系主體消滅或喪失一定的資格;
(3)勞動合同依法或協商解除;
(4)行政決定、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
應當指出的是,勞動關系的終止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消滅,某些特定的內容在勞動關系終止后仍然要存續一定時間。
二、勞動關系終止原因
從雇主的角度來看,原因包括:
1、雇員的嚴重行為不當;
2、雇員缺乏勝任工作的能力和資格;
3、組織削減規模而進行的裁員;
4、對雇員的持續雇傭將違反法律規定;
5、其他一些實質原因。
從雇員的角度來看,原因包括:
1、因為年齡或健康原因(如精神病)而退休;
2、因為各種可能的原因而辭職,包括接受另一份新的雇傭合同或移民;
3、雇主違反了合同;
4、死亡。
三、勞動關系終止方式
國有企業行政方面采用違紀辭退、除名、開除等方式終止勞動關系,往往是因為職工的過錯而非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經濟原因終止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時,則往往采用正常辭退等方式,或者采用轉移安置、下崗分流等替代方式。除名是指“用人單位對違反勞動紀律且屢教不改的職工停止錄用,并從職工名冊中除去其姓名。除名是由單位行政方面提出與職工終止勞動法律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不屬于行政處分”。開除是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二條給予犯錯誤職工行政處分中的一種。辭退在我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單位行政部門對有違紀行為、經教育無效的職工或待崗富余人員半年內仍無法提供工作崗位的人員解除其工作而終止勞動關系”。也就是說,辭退包括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后者不帶有懲處的性質,屬于正常情況下企業出于經濟考慮解除勞動關系的形式。20世紀60年代初我國曾經在全國范圍內精簡企業使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和1958年以后來自農村的新職工以及部分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精簡職工是我國在傳統計劃體制下對用人單位裁員的特定提法。近年來,精簡職工已經成為企業調整勞動力數量的自主經濟行為,不再具有特定涵義”。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企業自主用工權的擴大,解雇包括裁員不再被認為是西方國家的企業所特有的勞動關系終止方式,而是越來越被作為是企業經營管理的正常措施。
勞動關系終止,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不復存在,一般如果雇員有違反公司規定、違反法律的事情,或是公司尋求效率的發展而裁員,即可以終止勞動關系,當然還有其他情況,以實際為主,了解相關的規定。
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范本
確認勞動關系時能否一并訴請雙倍工資
實習生與企業之間屬于勞動關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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